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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沉降监测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限内,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监控工作。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目前,基坑沉降监测主要通过精密水准仪测量,对精度要求不高的,可采取全站仪测量。对于成果要求高的测绘项目,还可以通过近景摄影测量、位移传感器、全站仪自动跟踪、GPS动态实时差分测量等方法实现。
二、建筑物沉降观测:
1.变形与形变监测定义与目的
建筑物变形监测是指利用测量仪器对变形体的刚体位移(整体平移、整体转动、整体升降和整体倾斜)进行监视和监测的测量工作。监测目的主要是实时监测建筑物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监测点的沉降变化,并通过监测数据实时指导建筑物建设的全过程。
2.采用的技术规范
(1)《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2)《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3)《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3.作业流程
建筑物变形监测主要依据以下流程作业:前期踏勘及方案设计,监测控制网和基准点建立,控制点与基准点监测,数据处理,报告整理、审核和提交。3.1 前期踏勘
为组织后期有效测量,前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测区位置及大致概况、建筑物结构层数及结构等信息进行初步掌握,方便后期有效进场及最终成果正确提交。踏勘时应收集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施工方案说明,施工日志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进行方案设计。
3.2 监测控制网和基准点建立
3.2.1监测控制网的布设
监测控制网为:水准控制网用于垂直位移监测。(1)水准基准点布设
水准控制网基准点计划布设3个,编号为J01~J03。远离在建建筑物施工影响的范围布设,埋设时点位的主体部分要超过冻土层1.0米以上,采用钢筋混凝土标志埋设(见图1)。
具体布设情况将在进场后据现场条件进行布设。
基准点标石规格及埋设要求,如图1所示

图1 基准点混凝土标志示意图

图2 基准点“十”字钢钉标志示意图
3.2.2监测点的布设
(1)建筑物测点布设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根据设计要求,沉降点布设如图4所示,由施工单位在基础施工完成后埋设完毕,沉降点标志规格和埋设要求如图3所示。

图3 沉降点标志示意图
(2)布设方法
沉降观测点布设方法:采用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的钢筋沉降标志,布置于建筑物沉降设计位置,具体见方案设计图。
3.3 监测技术要求及工作方法
3.3.1监测技术要求
(1)高程采用水准测量,进行闭合路线或往返观测:1)水准每站观测高程中误差M0为0.15mm;
2)水准附合路线,其附合差Fw为±1.0

表1:水准监测基准网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 相邻基准点高差中误差 | 每站高差中误差 | 往返较差或环线闭合差 | 检测已测高差较差 |
二等 | 0.5(mm) | 0.15(mm) | 0.30(mm) | 二等 |
等级 | 水准仪型号 | 水准尺 | 视线长度(m) | 前后视距离较差(m) | 前后视距离累计较差(m) | 视线离地面最低高度(m) |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读数较差(mm) | 基本分划、辅助分划所测高差较差(mm) |
二等 | DS05 | 因瓦 | 30(m) | 0.5(m) | 1.5(m) | 0.5(m) | 0.3(mm) | 0.4(mm) |
注: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读书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
3.3.2工作方法
垂直位移:变形点的沉降观测采用闭合沉降路线进行往返观测,严禁采用支沉降路线或中视法,沉降路线经过的工作基点或基点数量不得少于两个。沉降仪使用天宝DINI03型电子沉降仪,仪器及配套沉降尺均应在有效合格检定期内。观测时高程中误差不得超过0.5mm,并对基准点进行定期检查,如两次高差超过1.0mm,即以新高程值为起算高程;对仪器进行定期检查,i角不大于15秒,保证水准测量资料的可靠性。外业测量路线严格按照规定了每个测段的沉降基点、工作基点、测量人员、测量仪器、测量路线、测量方法等五固定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按《国家一、二等沉降测量规范》(GB/T12897-2006)二等沉降有关要求执行。观测时,每一测段均必须为偶数测站,严格按按以下顺序进行:
往测: 奇数站为后-前-前-后
偶数站为前-后-后-前
返测: 奇数站为前-后-后-前
偶数站为后-前-前-后
观测时仪器,避免阳光直射;扶尺时借助尺撑,使标尺上的气泡居中,标尺垂直。
观测前30min,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处,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对于电子沉降仪,进行不少于20次的单次测量,达到仪器预热的目的。测量中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阳光;避免视线被遮挡,遮挡不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20%。观测时用测伞遮蔽阳光,对于电子沉降仪,施测时均装避光罩。
观测过程中为保证沉降尺的稳定性,选用2.5kg以上的尺垫,沉降观测路线必须路面硬实,观测过程中尺垫踩实以避免尺垫下沉。
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在沉降观测过程中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沉降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
所有监测点在控制网布设前应取得初始值,当次数据与初始值比较即可计算出累计变量,与上次数据比较即可计算出本次变量。
3.3.3监测频率
沉降监测周期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应是动态变化的。(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根据施工荷载值的增加逐渐观测直至主体封顶,一般情况下可根据百日观测平均沉降值确定观测周期,具体如下:
百日观测平均值 | 后继观测周期 |
大于0.3mm/d | 半个月 |
0.1—0.3 mm/d | 1个月 |
0.05—0.1 mm/d | 3个月 |
0.02—0.05mm/d | 6个月 |
0.01—0.02 mm/d | 12个月 |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

3.4 数据处理
基于变形监测车特殊性和成本的空中控制,内业数据处理要在外业作业同时进行计算。计算原则遵循闭合差小于限差4√n(n为测站数),平差处理遵循平均分配原则。3.5报告整理、审核和提交。
内业完成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实施“三级检查、两级验收”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和“项目部验收,公司验收”。其中自检,互检均为100%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图根控制,野外调绘,测图,碎部点测量及图件资料等。验收完成后技术人员根据测绘成果数据编制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人员与仪器设备、技术精度等主要数据。
报告编制后,提交审核人员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交办公室盖章并联系业主,及时提交成果。
4. 成果报告提交要求
成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交:(1)建立日报制度,每次监测完成后,及时提交当天监测成果报表;
(2)待建筑物稳定后,提交最终成果数据及报告。
主要包括:1)沉降点布设图;
2)沉降观测数据;
3)沉降观测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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